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民二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志强、梁梅艳、樊高翔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志强,梁梅艳,樊高翔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196号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406号。机构代码:05941468-9.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董事长。被告:李志强。被告:梁梅艳。被告:樊高翔。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强、梁梅艳、樊高翔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立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