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昌执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孙同升与刘军恒、朱建军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同升,刘军恒,朱建军,李兴涛,孙武庆,贾善亮,李墨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490号申请人孙同升。被执行人刘军恒。被执行人朱建军。被执行人李兴涛。被执行人孙武庆。被执行人贾善亮。被执行人李墨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孙同升与被执行人刘军恒等六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冬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