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康某乙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公司,康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074号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甲。申请人:康某乙。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某公司、康某乙因借款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某公司、康某乙因借款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3年8月23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康某乙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申请人某公司偿还借支款6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