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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某公司与康某乙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公司,康某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新民调确字第00074号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某甲。申请人:康某乙。本院于2013年9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某公司、康某乙因借款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后,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某公司、康某乙因借款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3年8月23日经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康某乙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向申请人某公司偿还借支款6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洪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