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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与赵功林、赵玉英、赵然、赵苗、赵玉玺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赵功林,赵玉英,赵然,赵苗,赵玉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山民一金初字第00072号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地址:焦作市解放区。负责人张春红,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当智,河南河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功林,别名赵龙,男,57岁。被告赵玉英,女,59岁。系被告赵功林之妻。被告赵然,男,36岁。系被告赵功林之子被告赵苗,女,33岁。系被告赵功林之女儿。被告赵玉玺,男,44岁。系被告赵功林之胞弟。本院受理原告焦作市解放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作信用社诉被告赵功林、赵玉英、赵然、赵苗、赵玉玺金融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保方独任进行了审理。现因不能在三个月内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保方审 判 员  刘征安人民陪审员  李海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自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