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3-25
案件名称
汤显林、刘玉荣等与洪庆成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汤显林,刘玉荣,余景银,阳金霞,刘玉强,汤显荣,洪庆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十堰中民三终字第004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显林,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荣,男,1970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景银(曾用名余金银),男,195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上诉人(原审原告)阳金霞,女,196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强,男,196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显荣,男,196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述五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汤显林,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代理权限:代为放弃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庆成,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委托代理人石伟,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人汤显林、刘玉荣、余景银、阳金霞、刘玉强、汤显荣为与被上诉人洪庆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3)鄂竹溪民初字第003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张洪、代理审判员刘占省(主审)参加的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汤显林、刘玉荣、余景银、阳金霞、刘玉强、汤显荣以案外第三人已向其支付10000元,已无上诉必要为由,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汤显林、刘玉荣、余景银、阳金霞、刘玉强、汤显荣的撤诉申请,不存在依法不应准许的情形,符合撤诉条件。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汤显林、刘玉荣、余景银、阳金霞、刘玉强、汤显荣撤回上诉,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汤显林、刘玉荣、余景银、阳金霞、刘玉强、汤显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妍审 判 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刘占省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刘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