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丰民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唐山永丰源花纸有限公司与谷孝敏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永丰源花纸有限公司,谷孝敏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28号原告唐山永丰源花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任各庄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丽丽、杨振祥。被告谷孝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永丰源花纸有限公司与被告谷孝敏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山永丰源花纸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永丰源花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山永丰源花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海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