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朱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叶某需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