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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4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岩民初字第404-1号原告:朱某。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被告叶某需用公告方式送达应诉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蒙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