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马五巴与郭林科、赵金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初字第436号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对原告马五巴与被告郭林科、赵金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436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12页合议庭组成人员第一行中,“代理审判员刘尊”有误,应补正为“审判长刘尊”。审 判 长 刘 尊代理审判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任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