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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灵民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3-26

案件名称

马五巴与郭林科、赵金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灵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初字第436号本院于2013年11月18日对原告马五巴与被告郭林科、赵金锁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灵民初字第436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该判决书第12页合议庭组成人员第一行中,“代理审判员刘尊”有误,应补正为“审判长刘尊”。审 判 长  刘 尊代理审判员  王文娟人民陪审员  任 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宋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