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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13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甯显琼诉被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1366号原告甯显琼。被告赵洪。本院立案受理的原告甯显琼诉被告赵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甯显琼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甯显琼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甯显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甯显琼承担。审判员  李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