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2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曹昆明与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昆明,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798号原告曹昆明,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良,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昆明诉被告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昆明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昆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