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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127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曹昆明与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昆明,宋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2798号原告曹昆明,女,1985年5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杨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宋良,男,1981年5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昆明诉被告宋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昆明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昆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阎素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