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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建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陈建保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穗云法民二初字第837号原告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新广从公路陈田田岭南白云大道北33号。法定代表人李金巨。诉讼代理人罗旭明,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建保,男,1983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原告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建保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罗旭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建保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称,2010年7月5日,被告将其自购的粤A×××××号牌货车挂靠在原告名下,原、被告双方签订服务《合同书》。该《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自用粤A×××××号牌货车挂靠原告,被告以原告单位名称使用车辆,车辆所有权归被告所有;原告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乙方车辆代办定级、季审、年审等手续,代缴养路费、车船税、年票、运管费及季审和年审等相关手续所支出的费用;被告委托原告为其车辆购买营运性质二十万元以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由乙方负担。如乙方拒付续保费,甲方有权取消一切相关服务并处理该车的一切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被告承担。车辆由被告负责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车辆上路必须持有效证件,被告应按年向原告支付480元服务费。合同书签署后原告严格履约,为被告提供粤A×××××号牌货车的一切相关服务,但被告自2011年8月开始连同粤A×××××号牌货车一起失踪,无法联系,下落不明,既不回车队办理季审、年审等车辆合法上路的手续,也没有缴纳服务费、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各项费用。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书;2、被告10日内将粤A×××××号牌货车从原告名下过户到被告名下;3、被告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服务费480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建保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4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约定:乙方将自用福田车,车牌号粤A×××××,发动机号CY4100Q04090059,车架号LVBV8JE664N005877的车辆挂靠在甲方名下;乙方以甲方单位名称使用车辆,车辆所有权由乙方所有;甲方按政府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为乙方车辆代办定级、季审、年审等手续,代缴养路费、车船税、年票、运管费及季审和年审等相关手续所支出的费用;乙方委托甲方为其车辆购买营运性质五十万元以上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费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上述车辆保险费到期前回车队续保衣交纳保险费,如乙方拒付续保费,甲方有权取消一切相关服务并处理该车的一切手续,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年向甲方支付480元服务费;本合同自2010年7月5日其至2011年7月4日止;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方式向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包括甲方为乙方代付水费),自本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千分之一的滞纳金,乙方逾期付款超过60天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等。另查,粤A×××××号时代牌轻型厢式货车登记的所有人为原告,发动机号CY4100Q04090059,车架号LVBV8JE664N005877。以上事实,有《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机动车登记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合同书》期满,原告请求将车辆过户至被告名下,应予支持。根据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至2011年7月4日届满,现鉴于合同履行期限已届满,原告亦无证据证实其与被告续签合同,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实无必要及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现被告拖欠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服务费480元,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建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到相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粤A4D0**号福田牌轻厢式货车(发动机号CY4100Q04090059,车架号LVBV8JE664N005877)所有人为被告陈建保的过户手续;二、被告陈建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顺风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服务费48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陈建保负担。上述受理费元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的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桂霞人民陪审员  林广群人民陪审员  陈景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胡嘉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