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大东民(四)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勇与被告沈阳市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勇,沈阳市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东民(四)初字第860号原告:齐勇。被告:沈阳市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原告齐勇与被告沈阳市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玉红、代理审判员李炳玲(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马丽娟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胸科医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马玉红代理审判员 李炳玲人民陪审员 马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乃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