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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东民(四)初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齐勇与被告沈阳市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勇,沈阳市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大东民(四)初字第860号原告:齐勇。被告:沈阳市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原告齐勇与被告沈阳市鑫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马玉红、代理审判员李炳玲(主审)与人民陪审员马丽娟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阳市胸科医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马玉红代理审判员  李炳玲人民陪审员  马丽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乃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