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农执字第6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马秀民与农安县粮食局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秀民,农安县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吉农执字第639号申请执行人马秀民。被执行人农安县粮食局。申请执行人马秀民与被执行人农安县粮食局人事争议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6日作出(2013)吉农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农安县粮食局已经将补偿款46,609.50元全部履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吉农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洪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 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