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开执字第8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衣彦广与被执行人吴隆芳、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宝隆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衣彦广,吴隆芳,烟台开发区宝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857-1号申请执行人衣彦广被执行人吴隆芳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宝隆商贸有限公司本院(2012)开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衣彦广借款450000元及利息5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隆芳去向不明,被执行人烟台开发区宝隆商贸有限公司已经不经营,经本院查询,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8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来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