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成都伟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舒宗伟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伟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舒宗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266号原告成都伟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机投镇红运花园*期。法定代表人刘义夫。被告舒宗伟。原告成都伟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舒宗伟汽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伟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义夫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舒宗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都伟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5月19日签订汽车租赁合同,被告在2012年8月25日归还所租车辆,但被告欠款21000元未付。因被告一再拖延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租赁欠款21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舒宗伟未作答辩。因被告舒宗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说明其正当理由,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起诉所称事实及所举证据予以采信,并据此查明:舒宗伟于2012年5月19日与原告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原告川AS60**广本雅阁汽车一部,约定租赁期为2012年5月19日至7月22日,日租金550元,每日限行200公里,超驶加收1元/公里;合同同时约定代驾司机费用等。2012年7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欠款20000元,承诺于2012年7月19日支付。以上事实,有《租赁合同》、《欠条》及庭审笔录附卷为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据被告舒宗伟出具的《欠条》显示,被告确认尚欠租金20000元,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2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起诉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舒宗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成都伟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0000元;二、驳回原告成都伟信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325元,由被告舒宗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璟晶人民陪审员 薛 峰人民陪审员 谢再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赖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