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莱城执字第5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莱芜市瑞洋化工有限公司与莱芜市鲁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城执字第510-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瑞洋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亓振红,总经理。被执行人莱芜市鲁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谷国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莱芜市鲁翔化工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莱芜市瑞洋化工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申请撤销对莱芜市鲁翔化工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1)莱城商初字第8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审 判 员 陈文堂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盈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