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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执字第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蒋某某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1028-1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蒋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蒋泽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泽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泽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蒋泽华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