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执字第10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与蒋某某罚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成执字第1028-1号移送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蒋泽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立案执行蒋泽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80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泽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蒋泽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成刑初字第192号刑事判决中关于蒋泽华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