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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沙洋刑执字第04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9-30

案件名称

文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文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沙洋刑执字第04004号罪犯文杰,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11)当刑初字第00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文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文杰在服刑中获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文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一次表扬,四次记功。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文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文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樊 勇审判员 申 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