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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执民字第14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绍兴市远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慧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绍兴市远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慧龙;徐文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绍越执民字第1461-1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负责人宋觉醒。被执行人绍兴市远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文香,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慧龙。被执行人徐文香。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越城支行与被告绍兴市远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慧龙、徐文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的(2013)绍越商初字第5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据(2013)绍越商初字第50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于2013年2月16日查封了被告绍兴市远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兴高层公寓1号楼16C室的房产(权证号F0××**)。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市远景进出口有限公司、李慧龙、徐文香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所查封之财产,委托有关单位依法进行拍卖或变卖,但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绍兴市远景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中兴高层公寓1号楼16C室的房产[以绍兴天恒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绍天恒评报(2013)第1647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为准],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 丰审判员 黄文松审判员 董建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蒋维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