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信刑执字第179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程加才故意伤害罪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信刑执字第1793号罪犯程加才,男,1962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固始县人,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洪埠乡大觉寺村。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以(2010)固刑初字第2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程加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赔偿被害人损失96000元。刑期自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七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0年12月2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于2013年10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罪犯程加才原住所地司法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程加才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假释。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程加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连续表扬5次,悔改表现突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罪犯程加才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一、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连续表扬5次,悔改表现突出。二、该犯的家庭及基层组织、社区矫正机构愿意承担监督职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程加才自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该犯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予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三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加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继红审 判 员 韩 洋代审判员 芦 倩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朱 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