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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初字第4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纪玉红与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玉红,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4823号原告纪玉红。委托代理人王云世,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仙家寨社区。法定代表人刘宏本,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玉红与被告青岛宏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具体送达信息,经本院告知并指定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明确,致使案件无法送达。原告可在明确被告送达地址后另行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纪玉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962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承峰代理审判员  康廷富人民陪审员  解伟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鑫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