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开法执恢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骆析明与余宝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骆析明,余宝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江开法执恢字第46号申请人骆析明,男,1970年11月29日出生。被执行人余宝钦,男,1946年7月17日出生。关于骆析明申请执行余宝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开法民二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书,被执行人余宝钦应在偿还借款60000元给申请人骆析明。但被执行人逾期未能义务,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于2013年8月9日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资源、房屋登记等部门查询,均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余宝钦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江开法执恢字第4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 华人民陪审员 周秀娟人民陪审员 何迎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关炳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