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中民一再终字第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拉萨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薛劲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人,薛劲松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中民一再终字第03号申请人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拉萨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江苏路。法定代表人:曾庆富,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志宏,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黎东伟,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西藏分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薛劲松,男,汉族,1972年9月3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人,外来务工人员,现住西藏林芝地区八一新区迎宾大道。申请再审人拉萨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于被申请人薛劲松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2)林中民一终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3藏法民申字11号指令林芝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拉萨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一)申请再审人的全称为“拉萨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使用的印章为“拉萨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全部证据所加盖的印章为“拉萨市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枚印章与申请再审人公司所使用的印章不一致。二审法院也认定了这两公司不是同一公司,但却直接判决由申请再审人承担责任,二审法庭认定事实于判决存在前后矛盾。申请再审人未承建“鲁朗景区道路硬化路肩浇筑工程”,但二审法院却认定申请再审人承建了该工程,并认定冯立北构成表见代理。在本案中,冯立北在施工中一直使用“拉萨市地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这枚印章。被林芝县公安局以涉及伪造公司印章罪立案侦查,二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无相应证据予以支持,有悖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严重侵害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本案再审申请人从未从西藏鲁朗旅游景区开发有限公司处领取过鲁朗路由景区道路硬化路肩浇筑工程的工程款,而二审法院却要求向被申请再审人支付工程款,二审法院的该判决是毫无依据的。再审过程中,由于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普布多吉审判员 云 登审判员 羲 雪 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次仁拉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