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阳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33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莫某某。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阳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莫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2013年度抚养费,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某某自动履行了交纳2013年度抚养费的义务,现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阳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3年度抚养费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芸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