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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执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阳执字第33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执字第336号申请执行人邹某某。被执行人莫某某。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与被执行人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阳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莫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2013年度抚养费,申请执行人邹某某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某某自动履行了交纳2013年度抚养费的义务,现本案案款已全部执行到位。本院认为,本案应当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阳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阳民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3年度抚养费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先有代理审判员  蒋子秀代理审判员  袁巍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黎芸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