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长汽开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王建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1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王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汽开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王建荣,住天津市塘沽区。申请执行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长汽开民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解除本案被执行人王建荣名下的银行存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54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王建荣银行存款354,109.2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蕴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武庆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