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二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金达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金达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二初字第607号原告深圳市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黄韬,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金达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达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6日以其自愿与被告金达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其自愿与被告金达塑胶五金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庭外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深圳市众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 益 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日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