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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六程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王华忠与送驾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忠,六合区竹镇镇送驾社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程民初字第426号原告王华忠。委托代理人周玉芳。被告六合区竹镇镇送驾社区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送驾村委会),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送驾村。法定代表人程益贵。委托代理人徐松山。委托代理人张守仁。原告王华忠与被告送驾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晓彬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忠的委托代理人周玉芳,被告送驾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徐松山到庭参加诉讼。2013年11月25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华忠的委托代理人周玉芳,被告送驾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程益贵和委托代理人张守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华忠诉称,原告系六合区竹镇镇送驾村村民,1996年取得二轮土地承包权,政府因“万顷良田改造”工程,被告将原告土地流转出去,2011年政府按每亩每年400元标准给每个村民作为租金,被告收到政府租金后,没有支付给原告,后原告经六合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1年土地租金1928元。现被告拒付2012年租金每亩621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土地租金2993元。被告送驾村委会辩称,该款被告不好给付,被告的地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的,而非被告所有。原告于1998年将1996年所取得的4.82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交还被告,因当时税费较多,土地只得抛荒。2000年10月,迫于政策,被告将大张云组6户抛荒户约40余亩土地连同现有的20余户在手的土地全部打散重分,按该组现有实际人员统一分配。直到2009年12月25日,被告被列为全镇万顷良田拆迁范围,所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委托被告将现有土地全部一次性流转。原告在土地流转前或流转期间都未找被告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在土地流转期间张帖公告,公示内容为“凡户籍在送驾村,1996年取得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在规定期限内,每亩缴纳300元代耕费,可以享受本集体组织成员土地承包经营权,超过规定期限的将视为放弃处理。”在规定期限内原告没有主动找过被告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直到2012年7月原告向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庭充分认可被告将该组土地重新打散重分的事实,况且原告的土地经营权是完全自愿交给被告,土地流转时没有要求返还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土地已由现有承包经营权人授权被告将土地一次性全部流转,土地流转金按现有享受土地经营权人分别分配到各农户人头手中,被告无权将他人的土地流转金划拨给原告。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原系送驾村后张组(2000年与前张组、穆港组合并为大张营组)村民,该组原有耕地163.89亩。1996年5月,该组进行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时,原告家庭取得该组承包地(耕地)4.82亩、非承包地0.68亩。1998年后,原告全家搬离该组居住,并抛荒上述承包地。因原告等四户抛荒承包地后,相关税费无人交纳,该组于2000年10月将所有耕地打散重分,其他21户农户(因家庭分户原因,至2011年土地流转时演变为25户)分得承包地,原告等四户未分得承包地。此后,上述21户农户实际耕种该组土地,并负担相关农业税费,直至2004年国家取消了农业税,2007年开始发放农业补贴。2011年9月,该组土地由实际耕种土地的25户农户委托被告流转给第三方,约定:良田土地流转金为450斤粳稻/每亩年(按国家指定挂牌价格结算),每年12月份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当年流转金。因当年土地整理没有完成,第三方未支付流转金,六合区竹镇镇人民政府遂按照400元/亩标准托底给予财政补贴,上述25户农户按照实际耕种土地面积享受上述补贴,原告等四户未享受。2012年度该组土地流转金由第三方按照616.5元/亩支付,并由上述25户农户按照土地整理升溢后的面积(362.04亩)分配,原告等四户未参与分配。期间,原告等四户多次要求村组返还承包地及流转金,遭到其他村民的激烈反对。2013年7月25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2012年度土地流转金2993元(4.82亩×621元/亩)。上述事实,有原六合县泉水乡四合村后张组土地分配归户清册、农民负担分解落实归户表、国家粮食定购、油菜籽收购计划分户清册表,南京市六合区竹镇镇人民政府证明,送驾村委会大张云组(后张)2012年土地流转金分配方案、流转合同、农村土土承包经营权流转委托书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所涉的送驾村大张营组(原后张组)土地已于2000年重新调整,并于2011年流转给第三方,2012年度土地流转金已经被村民小组分配。现原告提起的诉讼,涉及大面积土地的重新调整及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应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华忠的��诉。原告王华忠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詹礼刚人民陪审员  黄恩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