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驿民初字第29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人民政府与杨新义、符明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人民政府,杨新义,符明理,皇甫荣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2906号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驻马店市。法定代表人张禄林,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曾建国、金庆立,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新义,男,汉族,住驻马店市。被告符明理,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皇甫荣泽(又名皇甫敬泽),男,住驻马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人民政府与被告杨新义、皇甫荣泽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人民政府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对皇甫荣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人民政府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市驿城区胡庙乡人民政府撤回对皇甫荣泽的起诉。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文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