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执字第40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相鹏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鹏,青岛恒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000号申请执行人相鹏。被执行人青岛恒通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地址黄岛区江山中路199号。申请执行人相鹏依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终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人民币118644.7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愿履行了付款义务,本案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费2300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一终字第1138号民事判决书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