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2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与刘国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刘国岐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21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责人杜志强。被告刘国岐。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与被告刘国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尤章印二0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