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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民初字第7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高云与马小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7698号本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对原告张高云与被告马小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做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76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2013)大民初字第7476号”更正为”(2013)大民初字第7698号”。审判员  胡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