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大民初字第76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张高云与马小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民初字第7698号本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对原告张高云与被告马小兴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做出的(2013)大民初字第76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判决书中”(2013)大民初字第7476号”更正为”(2013)大民初字第7698号”。审判员 胡建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高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