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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洮执异字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贾志新与张敬东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志新,张敬东,张春生,秦继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执异字23号异议人:贾志新申请执行人:张敬东被执行人:张春生被执行人:秦继新异议人贾志新与申请执行人张敬东、被执行人张春生、秦继新借款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在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的被执行人张春生的财产,位于白城市民主东路51号楼2单元5层西户(503)房屋时,异议人贾志新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贾志新称:2011年6月5日张春生、秦继新二人将位于白城市民主东路51号楼2单元5层西户(503)房屋卖给官慧滨所有,后于2011年7月6日官慧滨又将该房屋作价20万元让给我,签订购房协议,并购得该楼房,虽然,至今没有办理产权更名过户,但我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楼房属于我个人财产,不属于张春生、秦继新财产,因此法院无权查封处理,现法院执行已经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故提出执行异议,请法院依法解除对该楼的查封。本院查明,异议人针对其提出异议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相关证据:1、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复印件)。2、房屋买卖协议一份(复印件)3、收据一份(复印件)。4、欠据一份(复印件)。5、张春生产权证(复印件)。本院认为,依据我国《物权法》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制度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让,经依法登记有效,异议人贾志新虽然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上述5份相关证据,但位于白城市民主东路51号楼2单元5层西户(503)室楼房屋,仍然登记在被执行人的名下,本院对被执行人张春生的财产依法查封并无不当,异议人贾志新所提出执行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故不予支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异议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胡忠宝审判员 :马春平审判员 :王晓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久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