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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6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宋启明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启明,陈茂兰,王荣杰,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602号申请执行人:宋启明,农民。申请执行人:陈茂兰,农民。被执行人:王荣杰,居民,驾驶员。被执行人: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滁州市凤阳县武店镇。本院作出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96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荣杰、洪武集团凤阳县汇通运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车牌号为皖M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挂车)汽车一辆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皖M652**重型半挂牵引车(皖MF0**挂车)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间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包 正 明书 记 员 崔��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