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平执字第2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6-1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召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平执字第2665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召支行负责人:王少卫行长。被执行人王瑞福,农民。被执行人王善好,农民。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崔召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瑞福、王瑞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2)平商初字第210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文正审 判 员 刘建伟审 判 员 窦忠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