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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沙洋刑执字第04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陈超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013)鄂沙洋刑执字第04014号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超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沙洋刑执字第04014号罪犯陈超,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2011)仙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超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3年1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陈超在服刑中获监狱五次表扬,一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超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五次表扬,二次记功,并被评为2012年度监狱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超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4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