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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开执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杜风兰与被执行人顾广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风兰,顾广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开执字第574-2号申请执行人杜风兰被执行人顾广乐本院(2012)开民三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杜凤兰拆迁补偿款480261.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504元、诉讼保全费24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广乐去向不明,经本院查询顾广乐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开执字第5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来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