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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7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冯日照诉冯日高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XX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莱阳民一初字第746号原告:冯XX,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冯XX,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与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永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一母同胞弟兄,我父亲冯XX与我母亲韩XX分别于2008和2011年去世,遗有坐落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XX村房产两处,房产证分别为(0305531、0305269),现法定继承人为原被告二人,原被告因继承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上述房产。被告辩称:没有异议。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放弃对坐落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XX村房产两处,房产证分别为(0305531、0305269)应继承份额归原告所有。经审理查明,原告冯XX与被告冯XX系一母同胞弟兄,原被告父亲冯XX与母亲韩XX分别于2008年和2011年去世,遗有坐落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XX村房产两处,登记户主均为冯XX,发证时间均为1992年8月30日,房产证分别为03055**号、03052**号,现法定继承人为原被告二人,原被告因继承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继承该房产。庭审中被告冯XX表示放弃其应继承房产份额。本院认为,原告冯XX与被告冯XX系被继承人冯XX与韩XX遗产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坐落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XX村房产两处,登记户主均为冯XX,发证时间均为1992年8月30日,房产证分别为0305531、0305269房产的继承权,被告冯XX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是对自已民事权益的处分,亦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依法继承坐落于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XX村房产两处(房产证分别为03055**号、03052**号)。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永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盖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