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法执字第65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郭瑞龙与赵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瑞龙,赵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滑法执字第659-2号申请执行人郭瑞龙,男,1992年4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赵莹,女,1988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郭瑞龙申请执行赵莹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莹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滑县人民法院(2013)滑焦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执行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张兴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