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张水林、张伟宝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水林,张伟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牌调确字第49号申请人:张水林。委托代理人:周勇,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伟宝。本院于2013年11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张水林与申请人张伟宝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肖志姣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水林与申请人张伟宝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27日经诸暨市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张伟宝返还申请人张水林借款本金计人民币61000元,并支付其中2012年3月4日的10000元借款自2012年3月4日起、2012年8月10的10000元借款自2012年8月10日起、2012年8月15日的15000元借款自2012年8月15日起、2012年10月3日的20000元借款自2012年10月3日起、2013年5月5日的6000元借款自2013年5月5日起均按照约定月利率1.5%计算至款还清止的利息,款定于2013年12月15日前付本金35000元、2014年1月20日付本金26000元,利随本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肖志姣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