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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召民一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安飞与被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飞,王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召民一初字第164号原告安飞,男,汉族,1985年9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孙东晓,河南恩达律师事务律师。被告王晶,女,汉族,28岁左右。原告安飞诉被告王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飞的委托代理人孙东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晶经本院公告送达,到期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1日,被告以去外地相亲为由,从原告手中借走现金16500元及黄金项链两条(价值4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相亲归来后即还原告。被告从外地相亲归来后,以各种理由为借口,拒不偿还所借原告的物品及现金。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现金16500元及黄金项链两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晶未答辩。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王晶向原告安飞借款时所打的欠条一份,以证明本案的客观真实性。被告王晶未到庭质证。经审理查明:原告安飞与被告王晶系同学关系。2011年8月1日,被告以到外地相亲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500元及黄金项链两条,并向原告打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王晶借安飞现金16500元整,黄金项链两条(一条104克千足金)(一条30克足金),按还款时金价计算。借款人王晶,2011.8.1”被告相亲回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躲而不见,拒不偿还原告借款及所借金饰。另查明:根据2011年8月1日上海老凤祥金店当日公布的黄金价格为千足金每克价格为412元,足金每克为411.5元。两条金项链折合当日价格分别为42848元(104克×412元)和12345元(30克×411.5元),合计为55193元。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偿还。被告王晶借原告安飞人民币16500元及黄金项链两条未及时偿还,有被告王晶给原告安飞出具的借条所证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及物品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安飞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飞借款人民币16500元及黄金项链两条(104克千足金一条、30克足金一条),如不能偿还金项链实物,按履行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金价标准计算给付。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210元,由被告王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国卿审判员  常 丽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春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