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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舞民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富留与被告韩妮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XX,韩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舞民初字第901号原告李XX,男。被告韩X,女,。原告李XX与被告韩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妮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0年3月10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原、被告二人一直在外打工。2013年7月28日,被告说在外打工天太热要回舞阳老家休息,在原告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告把原告存放在姜店街刘国良家的存款八万多元取走后不知去向。原告回舞阳四处寻找没有下落。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韩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2010年3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二人一直在外打工。被告于2013年7月28日,回到原告老家河南省舞阳县姜店乡焦庄村。不久被告不知去向。原告回舞阳四处寻找没有下落。后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因被告韩妮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尊重、和睦相处,以维护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0年3月1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一起外出打工,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一般。被告在不告知原告的情形下不辞而别,下落不明,是对双方婚姻家庭的不负责任,说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XX与被告韩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X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志方审判员  李红伟审判员  陈国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军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