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呼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王志滨申请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滨,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呼执字第43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志滨,,男,196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花篮去利民开发区台北路西玉田28号。法定代表人安平,男,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呼民一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人王志滨申请执行哈尔滨市东方国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张雨波审+判+员++肖志军审+判+员++张松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郭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