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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5-01-07

案件名称

李德才与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德才,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李德才委托代理人于平,河北德汇律师事务所老师。被告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美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春雨,河北华川律师事务所老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才与被告承德县鑫泽矿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才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才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罗士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雪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