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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浑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杰与陈凤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陈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陈凤华。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杰与被执行人陈凤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中,因本案申请人要求撤回案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白仲直调字079号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俊华审判员 :吴永军审判员 :金英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唐丽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