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民一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张某甲为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31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45年12月4日出生,河北省蔚县人,住沙河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54岁,住沙河市,系被继承人张某乙之养子。被告张某甲,女,汉族,44岁,住邯郸市,系被继承人张某乙之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