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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沙民一初字第13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1-1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张某某、张某甲为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民一初字第1311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1945年12月4日出生,河北省蔚县人,住沙河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54岁,住沙河市,系被继承人张某乙之养子。被告张某甲,女,汉族,44岁,住邯郸市,系被继承人张某乙之养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张某甲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4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思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彭 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