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亭民初字第46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张霞与杭大桥、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霞,杭大桥,张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亭民初字第4604号原告张霞。被告杭大桥,居民。被告张兰(系杭大桥之妻),居民。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云,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霞与被告杭大桥、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飞独任审判,于同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霞,被告杭大桥、被告张兰及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朱云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霞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杭大桥因经营所需,让原告在他那里存款,利息比银行利息高。原告分别于2012年5月20日、2012年8月9日分别给被告杭大桥20万元和16万元,约定一年返还,被告杭大桥出具了借条。但到期后被告杭大桥一直未能还款。因借款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现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36万元,并承担从起诉之日起至偿还之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被告杭大桥、张兰辩称:借款是事实,双方没有约定利息,现在因为被告杭大桥涉嫌刑事犯罪,暂时无力偿还,被告的两处房屋已被法院查封,如果还钱,只能以这个房子抵债。经审理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与两被告系亲戚关系。被告杭大桥以自己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寿公司有储蓄业务,利息比银行利息高为由,向张霞吸储。2012年5月20日,杭大桥向张霞出具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张霞人民币贰拾萬元整(¥200000.00元)”,2012年8月9日,杭大桥又向张霞出具一张借据,载明:“今借到张霞人民币壹拾陆萬元整(¥160000.00元)”后杭大桥没有偿还。2013年11月5日,张霞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被告杭大桥以吸储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间的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的相关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杭大桥借款后未能及时还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两笔债务发生在被告杭大桥、张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属夫妻共同债务。对原告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并承担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大桥、张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霞借款36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时间及标准:36万元从2013年11月5日起至判决生效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3350元,由被告杭大桥、张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700元。审判员 顾 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益倪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借贷之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的清偿】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