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执字第28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赵国珍与拾以民、刘冉冉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拾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鼓执字第2817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拾某某、刘某某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鼓民初字第068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拾某某、刘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拾某某、刘某某银行存款7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某执行员 王 某执行员 王某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 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