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沙洋刑执字第040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冯志杰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2013)鄂沙洋刑执字第04017号
法院
荆门市沙洋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冯志杰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沙洋刑执字第04017号罪犯冯志杰,现在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服刑。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九月四日作出(2008)咸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冯志杰犯故意伤害(致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执行中,二0一二年六月经本院减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于2013年1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13年1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因罪犯冯志杰在服刑中获监狱六次表扬,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并提出奖励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冯志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此,获监狱六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干警讨论记录、罪犯小组鉴定及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等证据予以证明,均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所列证据经查证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冯志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冯志杰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4年3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 焱审判员 申 平审判员 樊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鲁习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