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二初字第2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瑞平、李云忠、李清玉、刘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瑞平;李云忠;李清玉;刘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203号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郭守敬北路**。机构代码:05941468-9.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董事长。被告:卢瑞平。被告:李云忠。被告:李清玉。被告:刘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瑞平、李云忠、李清玉、刘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寿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立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