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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二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省沙河市第二炭黑厂、沙河市宏利格法玻璃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沙河市第二炭黑厂,沙河市宏利格法玻璃厂,刘保军,刘巧连,刘花钦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二初字第202号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郭守敬北路406号。机构代码:05941468-9.法定代表人董景良,董事长。被告河北省沙河市第二炭黑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沙河市南汪村,机构代码证:10731930-2。法定代表人刘保军该厂厂长。被告沙河市宏利格法玻璃厂,住所地河北省邢台沙河市田村赞南路东,机构代码证:75545637-2。法定代表人刘花钦,该厂厂长。被告刘保军。被告刘巧连。被告刘花钦。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省沙河市第二炭黑厂、沙河市宏利格法玻璃厂、刘保军、刘巧连、刘花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邢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志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立红